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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潜咨询 | 作者:何弘婧 | 发布时间: 2020-08-13 | 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领域的专项债或快速扩容,支持相关项目。现就《意见》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第一、改什么  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医院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第二、怎么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类。其中,基础类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

第三、钱从哪里来  《意见》提出资金共担机制,与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中的内容一脉相承。旧改资金由政府、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

(1)居民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具体在落实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实现。



(2)政府支持。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市县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可以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以上方式拓宽了地方政府推进旧改的资金来源。

(3)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4)社会力量参与。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

(5)其他方式。根据《意见》内容,老旧小区改造中部分参与主体将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这将提升部分主体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积极性。(如改造费用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部分参与服务机构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免除部分参与机构的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从实践角度看,资金来源与旧改内容存在一定的关联,总体上地方财政仍然是旧改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四、旧改推进提速  《意见》明确落实地方责任,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提出要加快项目审批,如“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架能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表明后续老旧小区改造推动进度将显著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