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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解读(三)
来源:中潜咨询 | 作者:冯志 | 发布时间: 2022-10-13 | 2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工建设需要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二是其他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规定的建设条件。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工建设的条件更加严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规定,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从程序上说,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开工的前提条件,结合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开工的条件可以总结如下:
1.已经取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利(土地合同已签订或取得划拨用地批准书,但并不一定要已经签订土地合同)(自然资源部门);
2.已完成项目的审批、核准与备案(政府直接投资项目需要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发改委);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
5.施工单位已招标,实行监理制的项目需完成监理单位招标;
6.完成有关评价评估(环评、稳评、能评、交评等);
7.取得施工许可证(桩基、主体)。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需要列入政府投资计划、需要审查开工报告的完成开工报告审查等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所谓的“实施”是指项目的开工、建设,理论上应该不包括“运营”。政府方面对建设项目控制的三大最关键要素是“地点”、“内容”、“规模”,这三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规模,如果这三点发生了“重大变更”,那么需要重新履行报批程序。“重大”到底是多大,是百分比还是绝对值?应该说在政策上是留了一定的灵活空间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两款说的是一个意思,资金落实到位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让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形成政府的隐性负债。

不过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对于“垫资施工”的认定。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也就是说,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不低于80%的情况下就不是垫资施工,这个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而言是按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实质上规定了“投资概算”能够调整的三个条件:第一个,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比如环保政策要求增加设备投资,国家强制性规定调整需要增加投资,但这里的“国家政策调整”是否包含省市级政策调整可能还存在一定疑问;第二个是价格上涨,但实际上价格上涨是一种常态,那么项目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调整概算的,但是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的程序,重新走一遍,在实务中这个过程一般是比较费时费力的,所以一般因为价格去调整概算的情况并不多,除非价格发生非常重大变化,对项目总投形成很大的提高;第三个是,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这个是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增加投资概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对于工期的改变,一种情况是拖延工期,一种情况是压缩工期。在我们实务中,经常看到新闻说,原本计划5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提前一年、两年完成,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法干预工期,属于违法行为呢?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本条第一款并未特殊之处,只是按照一般的建设项目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动作,在此仅为强调作用。

第二款才是本条的关键。这里面会有几个问题可以探讨:因为什么原因会出现节余?如何认定是否结余以及结余多少?缴回的程序是什么样的?目前这方面的公开资料并不多,毕竟从实际项目经验来看,一般项目都只会出现资金不够的情况,不会出现资金节余的。如果是项目终止、延期或者控本措施有效,那么是有可能出现节余的。

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规〔2022〕2号)为例,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如下:

1.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作为结余资金收回统筹。

2.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不得继续安排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3.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4.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5.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以上规定可以说总结出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节余的情形及处理方法:

第一种是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前期拨付的资金节余,结余资金全部缴回国库;

第二种是项目终止或报废或未按批准建设内容建设(终止或中止),此时结余资金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资金来源比例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三种情形是项目竣工决算之后有结余资金,仍按资金来源比例上缴国库;

第四种情形是项目执行过程中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国库。

至于如何来认定是否结余和结余多少?以第三种情况为例,规定如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财政部门可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主要有项目主管单位或财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一般会派驻跟踪审计,而项目竣工决算就是认定资金节余的依据。

其他三种情形实践中会依据类似的程序去确定资金节余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后评价是投资项目管理的最后一环,在今后的项目精细化管理要求下肯定会成为一个常态性的工作。不过根据此条,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都需要做后评价,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