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发放的条件
第一类条件是行业或者产业准入。除了需要满足符合地区产业发展导向要求,有些地方还明确要求某些特定的项目不能参与奖励获取,如湖北省咸宁市明确规定“纯房地产开发项目、原矿采掘且无加工增值项目、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PPP 项目和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上级统筹计划安排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类是投资规模条件。这个投资规模的具体要求可以是总投资规模、形成固定资产的规模、实物工作量或者实缴资本等,从具体的投资额来看,一般准入门槛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三类是要求项目完工投产或已形成固定资产。
第四类是其他条件。如汕头市要求招商引资的企业“承诺10年内不迁离、不改变本市纳税义务”,海南文昌要求引荐人不持有引进项目的股份且是非财政性资金,广州黄埔区还对招商单位提出要求(在本地注册公司、5名招商人员等等)。
二、奖励标准
奖励的依据是实物工作量、形成固定资产金额的,一般奖励1-6‰;奖励依据是财力贡献的,奖励标准为财力贡献的5-30%;有些地区的奖励基准不是投资或财力贡献的一定比例,而是设置一定的标准和项目实施节点,按照达标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分类、分步奖励,一般单次奖励的金额在10-50万之间。
奖励标准呈现出两个特征:
第一,对于单个项目的奖励一般都有上限要求,大部分为不超过300-500万元;
第二,奖励比例一般是投资越大或贡献越大奖励比例越高。
三、奖励加成
为了鼓励招商引荐人引荐大项目、知名项目,部分地区对于项目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的,或者项目本身在投产后对地方经济贡献(营收在一定年限内达到数亿元或者对地方经济拉动明显)特别突出的项目,一般会对引荐人进行另外奖励。一般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30%-50%),或者一次性奖励固定金额。
四、总结
第一,目前各地对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的思维还停留在过去工业时代。具体体现就是,奖励的依据绝大多数是投资额或者形成固定资产的数额。但在我国进入科创时代、数字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引进研究机构、高校、服务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般很难形成大规模的固定资产,对于引荐人来说也很难拿到什么招商奖励。
第二,招商奖励的依据过于短视。招商奖励最终应该看到的是这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经济贡献。依据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进行奖励相对简单明确,对于政府和招商引荐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乐意接受的方式,但是这些都是短期指标,无法全面衡量项目对地区的经济贡献。对于地区的长期发展来说,利税、就业、GDP拉动很重要,项目对本地区产业知识和人才溢出等正外部性也很重要。所以,招商引资的奖励方案需要逐渐探索如何设计一些长效指标,以全面衡量项目对地区的经济贡献,并以此为基础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附件:部分地区招商引荐人奖励标准
地区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奖励加成 | 文件来源 |
山东荣成 | 奖励项目的产业类别符合当年招商引资考核规定 须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完工投产(运营) 根据实物工作量具体完成情况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 完成实物工作量3000万元以内的,奖励4‰; 完成实物工作量3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6‰;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按奖励标准1.5倍执行。 | 《荣成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
广东汕头 | 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或《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产业项目 |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 《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汕府〔2020〕27号 |
湖北咸宁 | 市内外企业在咸宁市本级和咸宁高新区新投资或现有企业新增加投资 符合咸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等要求 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 项目正式投产后 不包括纯房地产开发项目、原矿采掘且无加工增值项目、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PPP项目和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上级统筹计划安排项目。 | 根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 | / | 《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 行 |
广东佛山 | 引进南海区外资金(包括引进境外资金(含港澳台资金)和区外国内资金)到南海区进行项目投资; 各类项目需在奖励行业目录中; 项目公司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 | 以内资为例,以形成固定资产额: 2000(含)-6000万元,奖励4‰; 6000(含)-10000万元,奖励5‰; 10000(含)万元以上,奖励6‰ 同一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 / | 《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海南文昌 | 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未持有该项目投资方股份 符合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且非房项目 引进资金系引入海南省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已形成实收资本、纳税或固定资产 | 项目涉及用地且实缴1亿元以上的,取得不动产权证奖励10万元,项目投产后且达到约定要求的按对文昌市财力贡献的5%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不涉及用地且实缴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年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对文昌财力贡献超过200万元,按照对财力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另外两年内参保5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 达到奖励条件且投资方为“世界500强”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入选 “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一次奖励20万元,要投资方入选“中国500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主要投资方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主要投资方入选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人民币15 万元,符合以上多个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一次性奖励 | 《文昌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试行)》 |
广州市黄埔区 | 招商单位在本区注册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5名以上招商工作人员(3位具有熟练外语水平),近三年成功为本区引进鼓励发展的优质项目 招商项目符合省市区的产业导向 | 内资项目: 用地项目需达到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取得用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项目投产运营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济贡献达标后按贡献的30%一次性奖励 非用地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后,按经济贡献的30%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 其主要投资方(控股股东,下同)入选世界5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并实现投资协议(或承诺)约定,另一次性给予招商单位50万元奖励; 项目注册后5年以内营收达到10亿元以上或对本区经济共享1000万元以上,另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在“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制药)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奖励上浮30% |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