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6773386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乡村振兴“钱途”梳理
来源:中潜咨询 | 作者:何弘婧 | 发布时间: 2021-05-28 | 2096 次浏览 | 分享到: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自此,我国促进乡村振兴有法可依了。这部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聚焦实施乡村振兴的资金来源问题,对于乡村振兴的”钱途”进行梳理。


乡村振兴所需资金主要来源有财政资金投入、政府发债、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增减挂钩调剂及流转收入、金融机构资金。





(一)财政资金投入




促进法明确要求,政府应保证财政投入的力度,未来财政资金投入将是乡村振兴的资金主要来源。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2008年至2019年间,政府的用于扶贫的公共财政支出从320亿增加至5561亿,扶贫支出占总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也由原来不到1%提高至2.3%,未来仍然有较高的增长空间。

 




(二)政府发债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政府可以发行一般债或专项债,筹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支出。尤其专项债,近年来政府颁布一系列政策支持专项债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的使用用途涵盖道路、桥梁、水治理、村容整治等基础设施部分,也包括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乡村旅游。同时,地方专项债也对项目未来现金流能达到自平衡提出了要求,实际操作上,以上项目公益性偏多,实际的收益水平有限,现金流能否达到自平衡存在挑战。

 




(三)土地出让收益




土地出让收益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资金来源,土地出让收益指土地出让收入扣减成本性支出的剩余。

 

其中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持破产或改制企业员工安置费用,但不包括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支出。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

 

202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核心要求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促进法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此外,江西、浙江等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整理等支持政策,可增加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的农业产能收入。


以浙江省为例,土地整理验收后,零散的建设用地整理成产生收入的耕地,同时进行建设用地指标的奖励,对政府而言未来将增加土地出让收入。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后,按建设用地复垦面积的一定比例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级政府统筹,优先保障新农村建设和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对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低于 80 平方米的,按 1:1 比例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 80—120 平方米的,按 15:1 奖励;对超过 120 平方米的,按 2:1 奖励。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按实际利用面积 3:1 比例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浙政办发[2018]80号)

 




(四)土地增减挂钩调剂及流转收入




2018年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根据《城乡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相关指标买卖相关的说明如下:


“第八条 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对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适当降低收取标准。


(一)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


(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


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

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

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

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

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


即对于指标调入省份需要支付的成本为:(基准价+产能价)*调节系数

指标调出省份可获得的收益为:征收基准价+征收产能价

剩余部分:统一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调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备注:国办发〔2018〕16号于2020年12月31日废止,目前新的调剂办法暂未出台,但16号文中的调剂办法有参考意义。 




(五)金融机构资金




最后,金融机构的资金也是乡村振兴的资金来源之一,促进法中也对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振兴做出了相关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