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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开发类项目中政府付费规则的设计
来源:中潜咨询 | 作者:潘湘成 | 发布时间: 2022-07-22 | 19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中潜咨询开展的若干园区开发类项目咨询服务经验,政府方的付费规则设计是项目前期策划中遇到的一个较普遍的难题。因为,政府付费是此类项目开发中的一个必选项,虽然园区开发的收入来源较为多样,但大多数园区的单纯地通过运营实现平衡是一件长周期的事情,而且现金流入流出峰值存在极为严重的错配(即建设期资金流出峰值极高,而运营期现金流出较少且提升缓慢),政府方一般需要以园区开发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增量为基础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付费会,同时根据社会投资人的运营绩效给予一定奖励,以降低社会投资人的前期投资峰值并激励其做好园区招商运营。


从社会投资人的角度来说,由于项目未来运营收入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政府方支付的费时间和金额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那么如何与政府方沟通确定付费规则,从而保障投资本金并获得一定合理回报,是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难点。


本文将以近期中潜咨询为某大型施工类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案例来解析政府付费规则的设计过程。该项目投资额的困难有:


第一,政府方的短期财力较为不足,所以还是需要依靠未来园区运营产生的各项财政收入增量作为付费来源;


第二,社会资本方自身资金不足,需联合其他施工类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资该项目。


在项目开发模式上,中潜咨询建议本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权+联合开发”模式,即政府授予当地平台公司园区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特许权,平台公司再与社会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联合开发,各项政府付费通过平台公司进行,可较好规避政府方隐性债务风险。经该施工企业与政府方的初步接洽,政府方同意就社会资本方对本项目的实际投入建设资金支付相关资金成本,社会资本方就计算利率报价。为保证社会资本方对本项目实际投入建设资金的合理性,政府方需要对项目建设支付有较强掌控力和知情权。


中潜咨询根据政府方的上述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类似项目的经验,综合平衡政府方和投资人双方利益,设计了一套相关计费和付费规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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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台公司支付规则


1、各项施工或服务合同(包括后续变更)的执行中,工程资金的支付需项目公司事先报平台公司确认同意。未经平台公司确认的投资成本,不计入本项目的投资,也无投资收益。所以,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每月需向平台公司提交次月工程资金支付计划,取得同意后项目公司才能对外支付。


2、当月资金支付执行完毕后,项目公司需在次月5日前向平台公司提交实际执行情况统计报表,供平台公司归档统计。


3、平台公司每年两次结算、两次支付,结算时点为每年度的3月31日和9月30日,支付时点为每年度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项目公司应在每年的4月5日和10月5日前向平台公司提交费用支付申请,其金额分别为前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和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实际支付的工程建设款项,平台公司应在接到项目公司支付申请的10个自然日内,根据前期归档统计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资料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如有疑问及时与项目公司沟通一致。项目公司不得以未沟通一致为由拒绝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完成支付。


4、为此,项目公司应每半年编制一次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支付预算,并提前提交平台公司,供平台公司方面提前进行资金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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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收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规则


1、平台公司每年分别统计项目公司前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和当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两个期间段实际支付的投资建设款项合计额,并于次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进行支付。


2、如果平台公司的支付额第一次低于相关期间实际投资建设款项的差额,作为初始计算投资收益的基数——初始计息投资成本A。此时,初始计息投资成本A=第一次发生某结算期间的投资建设额-平台公司的实际支付额。每个结算期间内发生的投资建设支出,不计该期间段内的投资收益。


3、投资收益按投资人报价利率(注:B)计投资收益,起算日分别为当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然后按如下规则滚动:


每期间段投资收益=本期间段初计息的投资成本A*报价利率B*本期间段实际天数/365


计算出的该期间投资收益作为未偿付款项,再结合本结算期间发生的投资建设款项和平台公司在支付时点的实际付款,得出新的计息投资成本A,不断滚动计算。


本期间段末计息的投资成本A(即新的计息投资成本A)=本期间段初计息的投资成本A+本期间段投资收益+本期间工程建设款项-平台公司本期间的付款


4、如果平台公司在每年度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两个支付节点后实际支付,视同本期间的付款,但需就相对支付节点的延迟天数、实际支付款项,以报价利率的1.5倍计超额利息。


超额利息=延后支付的款项*支付日相对4月30日和10月31日的延迟天数/365*报价利率B*1.5


如平台公司未支付该超额收益,则计入下一期间段初的计息投资成本A,按第3点规则计投资收益。


5、当项目公司直接收到本项目的上级专项补助或其他政府资金,则直接扣减相应期间的工程建设支出款项。

6、如某期间段开始一段时间后,平台公司有富余资金,在不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先提前支付一定工程建设款项的,则先计投资收益至提前支付日,再扣除平台公司付款额,得出新的计息投资成本A,滚动计至下一结算节点。


提前支付下的投资收益=本期间段初计息的投资成本A*报价利率B*本期间段初至提前支付日的实际天数/365


提前支付后新的计息投资成本A=本期间段初计息的投资成本A+提前支付下的投资收益-平台公司的提前付款


后续根据提前支付后新的计息投资成本A,按同样规则计投资收益至本期间段末。


7、平台公司对项目公司有股权投资,其出资分期到位的,视同出资期间段平台公司的实际支付额,从计息投资成本A扣减出资同等金额,不计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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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和分红其他规则


该社会资本方与其他投资人合作投资本项目,同时也需设计与其他投资人的相关规则,具体如下:


1、原则上,各方负责各自分包工程的建设和投资资金融资,只是操作上工程建设款项由项目公司支付;


2、该社会资本方按前述投资收益计算规则与各社会资本方分别商定工程分包条款和价格、利率,如果社会资本方未按约定收到项目公司支付的投资建设资金,按上述同样规则计算投资收益,未来由该施工企业负责向平台公司收取并偿付给各社会资本;


3、该社会资本方与其他各社会资本间,或各社会资本之间有资金融通的需求,则双方直接沟通、签署协议及操作,与项目公司无关。